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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子秤借款合同(民法复习要点十五)-瑞达e学

借款合同(民法复习要点十五)-瑞达e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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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点——借款合同
来源:瑞达e学

借款合同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一)《合同法》的特别规定
1.为实践合同
(1)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贷款人不支付借款,不成立违约责任;但可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甲斗王。
2.借款合同生效要件 《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适用借款合同一般规则
1.还款期限
①有约定,按约定;
②无约定金东贤,又不能协商确定的:A.借款人可以随时还;B.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至尊修罗。
2.支付利息的期限
①有约定,按约定;
②无约定林水镜,又不能协商确定的:A.借款期限<1年,应在还款时一并返还;B.借款期限≥1年柳希龙,每届满一年时支付纯情校医,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豆柴小犬,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合同法》第200条
4.借款人的法定解除权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天津电子秤,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梅子鸡之味黄颖芝。《合同法》第203条
二.《民间借贷规定》的调整范围
1.调整三种借贷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
(3)(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
2.不调整贷款合同
(1)金融机构(如银行)作为出借方的“贷款”:金融业务。
(2)公众性、经营性、特许性。
3.当事人
(1)出借人:向外借钱。
(2)借款人:借钱的人朴洙垣。
4.(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
(1)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金敏书,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张兆艺微博,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效剧毒蛇女。
(2)若能证明企业间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应认定放贷行为无效。王翊丹
TIPS:根据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的规定藩王的爱奴,“(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但这个司法解释已经于2015年9月1日起废止。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
(重点掌握)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宋骧,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喋血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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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 分类:全部文章 | 浏览:81 2019 02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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