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WordPress站点

名门暗战粤语公证债权执行异议之裁判规则——最高法院不同案例分析-明思律谈

公证债权执行异议之裁判规则——最高法院不同案例分析-明思律谈
关于我们
【明思】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广州。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近期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部分上市公司股东以股票质押融资的平仓线被击穿,明思律师同时办理了北京二中院、广州中院受理的由此引发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在代理过程中元骏豪,明思律师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中,存在诸多程序、实体上的重大瑕疵,现梳理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经一般的诉讼、仲裁或调解程序。然而,《民事诉讼法》同时也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对于公证债权文书是否确有错误的认定,明思律师特选取两起结果截然相反的最高法院案例予以详解。
一、案例来源
案例1:最高院申诉改判确认公证债权文书应予执行之案例——安鼎公司与无锡亿仁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执监自第180号案】
案例2:最高院申诉改判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案例——豫新公司与吴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异议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108号】
二、案情简介
案例1简介:安鼎公司申请执行中信公证处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一案在北京一中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无锡亿仁等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的申请。主要理由为:1.安鼎公司未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日期发放贷款。2.安鼎公司利用担保公司专业知识,欲侵吞被执行人财产。3.中信公证处未依法审查,其依据公证书作出的执行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执行证书中多计算了千余万的非法利息,执行数额明显错误。
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均支持了无锡亿仁的异议请求吴燕珊,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安鼎公司向最高院提出申诉,最高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魔运苍茫,撤销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裁定,裁定北京一中院继续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案例2简介:吴某某(出借人)与张某(借款人)、豫新公司(抵押担保人)三方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张某向吴某某出具借据确认借到吴某某人民币肆仟万元整。管城公证处对《抵押担保合同》及借据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因张某借款到期未还,管城公证处作出执行证书魏显忠。吴某某持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郑州中院申请执行。豫新公司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的申请,理由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规定,禁止公证机关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郑州中院支持了豫新公司的异议请求,河南高院复议裁定撤销了郑州中院的裁定。
豫新公司向最高院申诉,最高院裁定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予执行。
三、裁判要旨
在案例1中,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均认为:(1)中信公证处公证的《委托贷款合同》和《还款协议》违反我国金融管理的强制性规定。(2)中信公证处对安鼎公司未依约履行的事实未做核查。(3)中信公证处在签发执行证书前,未依相关规定及明示的公证程序询问各债务人。(4)中信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中执行标的额超过安鼎公司的申请数额。北京高院复议还认为:中信公证处应当对由杭州银行作为主体的三方协议进行公证,而不是没有杭州银行参与的《委托贷款合同》和《还款协议》作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
最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主要应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且合法。二是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只要公证债权文书能够反映债权合法存在,债权的数额和种类确定,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清楚,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执行。
就案例1而言:(1)企业委托银行进行贷款的行为并不违法。(2)该案当事人之间虽存在多个合同,公证哪一个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干预。(3)无锡亿仁在执行案前未对安鼎公司的放款行为提出异议,且一直在使用安鼎公司的放款,北京一中院认定安鼎公司违约放款有误。(4)对其他从债务人的核实虽在执行证书签发之后,但由于其是从债务人,在主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并无异议的情况下,对其是否核实并不构成对执行证书签发程序的重大影响,且从债务人在事后的核实程序中也并无异议。(5)执行证书是否多计算债权数额,不构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魏晖倪,核实后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核减。
在案例2中,郑州中院认为,《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关系,属债权文书范畴;二是从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关系,属于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在履行期间、履行方式等方面均存有很大的差别,故《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属于不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故不予执行管城公证书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河南高院复议裁定则认为,根据《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抵押人未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届时放弃抗辩权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同中的给付内容明确且豫新公司有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关依法可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院并未对《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否可以强制公证作出认定,而是认为案例2具有以下情形:(1)《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借据所约定出借时间和用途均与实际情况不符。(2)公证机关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必须对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执行标的等进行明确确认。本案中管城公证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没有向担保人豫新公司核实债务黑色神幻,公证书也未向豫新公司送达,致使担保人豫新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对借款真实性、数额、利息计算和抵押效力均提出异议。并综合认定,公证机关未尽审查义务,程序明显不当,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应不予执行。
四、明思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情形包括:“(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结合上述最高法案例,在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实践中,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异议主要围绕公证债权文书之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公证机关是否尽审查义务三个重点问题审查,如均为肯定结论时,司法机关一般裁定继续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反之,任一结论为否,都可能影响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即:1.公证债权文书记载的债权债务发生时间、用途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公证机关疏于审核。2.当事人签署公证债权文书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曾多次提出异议王依梓。3.公证机关在制作公证书和签发执行证书时明显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联合通知》及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提醒注意的是,在上述两个案件中,最高院在“公证处是否通知担保人(从债务人)核实债务”的情形认定存在不同结论,案例1中对公证处未提前通知担保人的行为没有认定违规,案例2中却作出相反结论,即认为公证处未向担保人核实债务的情形明显违规。
明思律师认为,最高院之所以在案例1中认可公证处行为的合法性,与案例2不同的情形在于公证处在执行证书签发后向担保人补发了核实通知阿勒邱,担保人在事后的核实程序中并未提出异议。因根据《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确实有审核“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的义务,但该条对公证机关审核义务并未严格限制时间必须在签发执行证书之前,且《民诉法解释》对公证程序违法的问题亦仅规定为“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故最高法在结合其他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此程序瑕疵未作不予执行的认定。
因此,对于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债权文书的程序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明思律师认为,鞠敬伟司法机关审查和认定的重点在于综合审查公证程序的瑕疵是否影响了当事人的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例如:公证债权文书签署时间、地点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如未影响当事人自愿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时,则不影响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相反,公证书的程序问题足以认定当事人并未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时,该公证文书应不予执行。
裁判规则延伸
1.被执行人不得直接就公证债权文书的基础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予以解决。
最高法《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文】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我的长孙皇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在案例2中,郑州中院认为抵押合同属物权合同,不能强制执行,但河南高院撤销了郑州中院的认定。最高院虽裁定不予执行公证书,但在该案中并未对抵押合同是否可以公证强制执行问题作出明确认定。
然而,最高法于2014年向山东高院作出《含担保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36号】,该批复意见中明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僵尸玩过界,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幽灵箭毒蛙。”
因此,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抵押合同等担保合同可以强制执行。
关于明思
明思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8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执业。从创立至今,先后入选多家行政机关及知名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库,获得了多项专业法律服务资质/资格鲁健老婆,并获广东省律协授予“2012——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律师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明思律谈|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MingSi_Lawyer加关注
联系我们
电话:020-83277990
传真:020-83277008
邮箱:mingsi1705@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
广晟国际大厦3801-03室

欢迎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明思热门原创推荐(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最高法院判例:约定税费由一方承担时,相对方能否预留税款?(明思案例)
?最高法院判例:监事举报公司高管是否构成合同阻却的违约因素(明思案例)
?最高法院判例:约定出让方应以发票充高项目公司成本交付受让方之效力分析(明思案例)
?最高法院判例:一方未实现合同约定在先条件,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明思案例)
?最高法院判例:刑案不利笔录能否影响民事诉讼裁判(明思案例)
?管辖权异议能否申请再审?名门暗战粤语——最高法院之不同裁判规则(明思案例)
从善 定离?一起涉外并购中的律师谈判技巧实例---兼评对赌协议
?明思案例:两次抗诉,明思律师为委托人免除巨额赔偿责任
?明思案例:明思代理买方,因卖方业主反价获判赔8倍
?明思案例:明思律师代理涉外股权转让再审案件,经最高法院提审改判获得胜诉
?明思案例:明思律师代理中方挽回上亿损失 百万律师费判由败诉方全额承担
?明思案例:成功调解4.8亿大案,明思团队代理被告大逆转!反获原告巨额补偿
?明思案例:在合同尾页签名保证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明思案例:负债期间变更投资人,明思律师成功追加新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明思案例:绑定银行卡被盗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担责?
司徒公办案?明思律所成功举办第二期 “连锁餐饮、供应链企业南沙自贸区法律大讲坛”
?明思律所承办网络借贷“专项审计报告”与“法律意见书”专题研讨会圆满落幕
?明思律所成功承办“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法律问题研讨会”
?明思律所协办“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圆满落幕
作者:admin | 分类:全部文章 | 浏览:119 2017 07 03  
«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