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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飞路宝二手车公司章程里的那些事儿-李梅律师

公司章程里的那些事儿-李梅律师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信息魅力。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啥?我觉得非这句莫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
与原公司法相比,2006年公司法最大的亮点是充分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众多公司治理上的问题允许股东自行决定贾丽莉,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2013年的修正,使股东自治的空间进一步扩大。这些看似轻描淡写的规则变化,放权、授权,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
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墨一只,目前90%的公司章程都是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因此,目前90%的公司章程中存在着如下3大法律问题:

问题之一:公司章程大量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制定出来后往往被束之高阁。
问题之二:公司章程有些条款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的情形曹妃甸潮汐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强调不够我能歘,对公司管理层权限边界界定不够清晰,不能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问题之三:绝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的,差异只是表现为股东的姓名、住所、资本规模等方面,除此之外远古悠然生活,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过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机制几乎没有任何差异,千篇一律。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各个公司的章程都在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所导致的。
公司章程的上述问题,使得本来非常重要的自治机制,在面对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形同废纸。公司章程几乎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反过来又强化了人们的对章程的不正确的认识。

下面,通过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事项谈谈解决方案,下述这些点均可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很多公司的持股比例都是跟出资比例是一样的,但是这种持股比例对有些只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有些又出资又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创新型科技类公司来说,对科技类人才股东最不公平,创新型科技类最大的资本应该是智力资本,人才才是公司发展的最重要动力,而对资金的要求反而不是特别重要!
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案例链接: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赵敏芬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如果在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达不成致时,管理公司的股东或者技术类人员可以才分红比例方面要求增加比例,甚至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在股东出资股本已经收回时,调整相应的股份比例或者分红比例。
《公司法》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对股份公司而言,公司法要求是同股同权,不允许有AB股的设置栗色小天使,但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可以设置AB股的结构,对创始股东的表决权可以大于后面进来的股东的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需要更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欲顺应此种实际需求,法律需减少对公司自治的干预,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需要的治理规则。因此,哈飞路宝二手车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
《公司法》第71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血战太行山,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质,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给了股东自由选择的机会。因为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续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75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表决可以现场表决,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表决,比如电话会议、微信会议等其他方式,公司章程中规定还可以书面形式表决。
《公司法》第37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可另行约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都有时间规定,但公司章程可以对上述规定进行修改,比如约定临时股东会可以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公司章程对公司董、监、高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可高于公司法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转让股份的年限, 比如约定所有的创始股东在3-5年内不可以对外转让股份,这样更有利于公司股东团结一心谋发展。
《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9.公司章程可以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进行约定
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萧希榆。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从清晰明了角度出发,笔者建议独立成条、专项表述,甚至可以与其他核心关切的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定。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王婉如。
《公司法》第16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10.公司章程可以约定特别事项一票否决权
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创始股东的股份会越来越小,创始股东除了利用表决权委托麦绍棠,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归集控制权之外,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设置,对某些重大事项约定一票否决权宫洺喜欢谁。
《公司法》第43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1.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或董事会人员进行约定防止恶意收购
随着宝万之争进行,很多上市公司对章程进行了修改,防止恶意收购。比如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的界定增加“连续持股时间需要达到12个月以上才有提案权和投票权”等限制,限制新增股东的提案权与投票权,对董事会成员人数变动每年不超过三分之一古加奥特曼,增加金色降落伞计划,从而减低敌意收购的风险。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经统计,共有以下15项:
(1)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第十六条);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法定职权以外的职权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
(3)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一条);
(4)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在股东会上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6)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7)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四十八条);
(8)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四十九条);
(9)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10)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不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1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一条);
(12)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第七十五条);
(1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
(14)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15)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作者:admin | 分类:全部文章 | 浏览:60 2017 1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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