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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腾大梁校正仪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如何管理?油补调整资金如何支持人工鱼礁建设?农业部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水产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如何管理小猫队?油补调整资金如何支持人工鱼礁建设?农业部公开征求意见!-中国水产


关于征求《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油补调整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为加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和油补调整资金人工鱼礁项目管理,我局组织起草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油补调整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附件可在中国渔业政务信息网下载),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5月26日前将意见以正式文件反馈我局资环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夏焕英;
联系电话:010-59192968;
邮箱:zihuanchu@126.com。
附件:1.《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油补调整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7年5月5日
附件1
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区域性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综合开发刘蓝溪,促进海洋渔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是指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通知》要求,由农业部批准设立的区域代表性强、公益功能突出,能够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海洋牧场示范区域。
第三条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按照功能分为养护型海洋牧场示范区、增殖型海洋牧场示范区、休闲型海洋牧场示范区三类。其中养护型海洋牧场示范区为公益性海洋牧场示范区,增殖型海洋牧场示范区和休闲型海洋牧场示范区为经营性海洋牧场示范区。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工作,负责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监管的组织管理等工作。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申报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予以重点倾斜。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现有资源温州云阅卷,在功能区划、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对海洋牧场建设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并在减免海域使用费用、简化环评手续,以及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进行政策倾斜;同时鼓励和引导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投资海洋牧场建设,逐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长效投入机制。
第六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与海水养殖、休闲渔业、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船更新改造及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保护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提高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陈天娇。
第二章 申报创建
第七条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创建程序为创建单位申请,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农业部组织评审并公布。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一)选址科学合理。所在海域原则上应是重要渔业水域,对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养护具有重要作用,具有区域特色和较强代表性;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及渔业发展规划,与水利、海上开采、航道、港区、锚地、通航密集区、倾废区、海底管线及其他海洋工程设施和国防用海等不相冲突。
(二)自然条件适宜。所在海域具备相应的地理水文、生物资源以及周边环境等条件本·斯蒂勒。海底地形坡度平缓或平坦,水深不超过100米,能够保证人工鱼礁的稳定性。具有水生生物集聚、栖息、生长和繁育的环境。海水水质符合二类以上海水水质标准(无机氮、磷酸盐除外),海底沉积物符合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
(三)功能定位明确。示范区应以修复和优化海洋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进一步建设的意义和潜力大,通过示范区建设,能够有效解决区域渔业资源衰退和海底荒漠化问题,使海域的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与生产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与之相配套的捕捞生产、休闲渔业等相关产业,不会影响海洋牧场主体功能。
(四)工作基础较好。示范区海域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平方公里,使用权属明确或符合海域使用功能区划(领海基线外海洋牧场获得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即可);已建成的人工鱼礁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0万空方(领海基线外人工鱼礁建设规模可适当降低),礁体位置明确,并绘有礁型和礁体平面布局示意图。具有专业科研院所(校)作为长期技术依托单位,技术水平先进。常态化开展底播或增殖放流,采捕作业方式科学合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显著。
(五)管理规范有序。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有明确的管理维护单位,有专门规章制度,并建有完善的档案东北特钢贴吧,海洋牧场设计、建设和运转等相关事项有详细记录。建有礁体检查、水质监测和示范区功效评估等动态监控技术管理体系,能够定期检查礁体和监测水质,及时采取补救和修复措施,以保证海洋牧场功能正常发挥;能够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渔获物统计调查、摄影摄像、渔船作业记录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比较海洋牧场建设前后或同对照区的差异,评价分析其对渔业生产、地区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照以上基本条件,对本地区现有海洋牧场进行筛选赤兔加速器,选择综合条件较好,奔腾大梁校正仪达到以上基本条件的,可组织进行申报。优先考虑养护型海洋牧场,兼顾增殖型海洋牧场,适当考虑休闲型海洋牧场。
第十条申报设立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包括海洋牧场的区域范围、建设内容、功能定位、管理基础、监测评估情况、申报理由等;
(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本海域生物资源、生态环境、渔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综合评价分析等;
(三)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包括责任机构、建设目标、分年度实施计划、建设内容、投资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受益群体分析、保障措施等;
(四)申报公益性海洋牧场示范区需提供符合海域使用功能规划的有关证明(领海基线外海洋牧场提供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即可),申报经营性海洋牧场示范区需提供海域使用权属证明。
(五)大比例尺(1:10000或1:50000)地理位置图、功能区分布图、海洋牧场基本情况视频资料(包括水下礁体分布情况)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推荐表》,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原则上每年每个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5个。
第十二条农业部组织资源环境、海洋生态、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专家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统一命名并对外公布名称、位置、范围、面积、功能类型和责任机构等内容。
第十三条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评审应严格对照申报条件,综合考虑海洋牧场的功能定位、现有工作基础、国家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规划符合程度、申报基本条件符合程度以及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四条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按照下列方式命名:"所在区域名称+创建主体+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
第十五条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由农业部对外公布后,申报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在海洋牧场的显著位置,按照农业部确定的统一标识样式对海洋牧场基本情况进行标识,内容包括示范区名称、面积、四至范围、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部建立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动态考核机制,完善动态监管体系和综合考评体系,组织开展年度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对示范区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建立“年度评价、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农业部组织开展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和管理等技术培训,建立海洋牧场建设专家信息库,吸收相关科研教学单位专业力量,参与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后续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实行分类管理。公益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维护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或者授权委托相关单位承担,经营性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维护应由创建企业承担。两类示范区的管理均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管理维护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双方职责和权益,明确相关考核目标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所属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定期对示范区建设、资源恢复和环境修复等生态效果情况开展监测或调查评估,并将结果报送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书面评价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汽水肉的做法,对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办法和标准由我部另行制定。示范区管理维护单位每年年末上报年度工作报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告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考评,参与现场考评的专家应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示范区考评结果报送农业部,由农业部对示范区的年度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农业部对存在问题的示范区,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撤销其相应示范区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农业部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复查。复查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区规范管理、工作开展、综合效益以及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发挥等情况,复查重点根据海洋牧场示范区的不同类型有所区别。复查不合格的农业部将撤销其示范区的称号丁雅琦。复查方法为农业部组织成立检查工作组进行实地核查。检查工作组要求5人以上,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年度评价程序,由农业部直接撤销示范区称号:
1.因示范区建设管理不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水域污染和生态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2.示范区严重偏离示范主题,已基本丧失示范功能的;
3.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对撤销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称号的创建主体,原则上农业部不再受理其申报创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油补调整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油补调整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人工鱼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发挥其资源养护和环境修复功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油补调整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一般要求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内实施。项目执行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当年未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的,可申请使用油补调整资金创建1个(以下简称“创建项目”)。创建项目应集中和优先安排有一定建设基础、项目实施后可以建成符合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要求的海洋牧场建设单位,并且地方配套投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50%。
第三条油补调整资金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补助内容包括:人工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配套的船艇等日常管护设施和检测设备;海藻场和海草床的增殖修复;海洋牧场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海洋牧场标识标志和宣传展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期间的本底调查、有关项目论证、招投标、监理、效果跟踪监测和评估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中人工鱼礁、海藻场和海草床的增殖修复的补助标准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人工鱼礁补助资金不低于项目补助资金的70%,海藻场和海草床增殖修复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补助资金的15%,其他补助内容的资金总额不高于项目补助资金的15%。不适宜开展海藻场和海草床建设的区域,经专家论证后可以不予建设,龙一仪相应补助资金可用于人工鱼礁建设。
人工鱼礁补助标准(仅包括鱼礁的设计、建造和投放):具体分为构件礁和投石礁,其中构件礁每空方中央补助不超过500元,投石礁每方中央补助不超过200元,支持采用废旧渔船改造礁体进行建设。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的补助资金,对2015年10月1日以后建设的内容予以补助,此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海藻场和海草床增殖修复补助标准(仅包括藻类购买和种植费用):中央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公顷。
第五条每年农业部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沿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农业部通知要求提出年度项目资金需求、分配使用方案及项目申报书,明确人工鱼礁实施区域、承担单位、建设计划等有关事项,报农业部审核。农业部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后,将资金切块下达沿海各省(区、市)或计划单列市。
第六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规划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区域,在重点考虑重要渔业水域和减船转产主要地区基础上,兼顾实施海域的地形地质条件、人工鱼礁建造基础、管护能力以及渔业资源增殖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经科学论证后确定实施区域。
第七条项目批复后,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现有基础、建设区域范围、项目实施内容、人工鱼礁建设类型、数量和标准等;海藻场和海藻床建设方案、藻类选择、移植面积等;可视化、智能化、信息化系统建设方案;以及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措施。实施方案深度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第八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农业部组建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库,涵盖技术、管理、财务、建设等方面,实施方案审查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之外再确定两名专家。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并存档,公示结束后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人工鱼礁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人工鱼礁礁体制作、安装和投放全过程进行监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人工鱼礁建设的关键环节实施有效监督,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设计、论证、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审查,严把招投标、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等关键环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条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一)变更建设主体;
(二)改变建设地点;
(三)改变人工鱼礁类型;
(四)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超过10%的;
(五)批准开工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
有下列情况的,应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改变建设期限的;
(二)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不超过10%的;
(三)不改变鱼礁类型仅改变鱼礁单体结构的;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强化项目档案管理。在人工鱼礁投放施工时,应当留存全部影像资料和技术资料。项目所有的批复文件、技术资料、设计施工及规章制度的等资料要全部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资金正式下达的两年内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评审验收,验收标准为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验收专家从海洋牧场建设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神勇梦梦团,在专家库之外再确定两名专家。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并存档。
第十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实施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炉石雪兔。
第十四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任务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实施单位确定、任务量核定、项目验收和公示等关键环节管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农业部报送项目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初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农业部会同财政部适时对各地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行为,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对截留或挪用项目补助资金、不按实施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的、不能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的,一经发现,农业部将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渔业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或完成项目的,按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作者:admin | 分类:全部文章 | 浏览:60 2017 10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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