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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上受降城闻笛公司章程|企业经营5大法律痛点解决之道-法培达人

公司章程|企业经营5大法律痛点解决之道-法培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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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雍雪林 刘庭清 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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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企业经营5大法律痛点解决之道
1.章程可以使用网上的范本吗?
甲、乙准备共同成立一家广告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甲、乙的意见产生分歧。甲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最好委托专业律师起草,这样比较规范。乙认为,网上有很多章程范本,下载一份即可。
请问:甲、乙的说法正确吗?
公司的章程是对公司的经营期限、出资股权、职务分配、利润与责任的承担等最重要事项的系统规范,涉及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可以进行约定,白纬玲一旦产生纠纷直接可以按照章程约定进行裁判,因此被称为“公司的宪法”,直接关系公司、投资人最为直接的利益。
虽然网上有一些公司章程的范本,但并不完全规范,尤其是针对企业特殊性约定条款,未必能够完全适用或者完备。因此,对于如此重要的企业文件,必须慎重对待,请专业人士根据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经营规划等具体情况拟定条款,更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何裕。
本案中,甲可能对公司章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所以建议采取比较恰当的方式确定公司章程,笔者对此也非常赞同。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法”,可见其重要性,其中的每一项内容均涉及公司、股东自身权利和义务,因此必须重视。同时,每一家公司均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网上的资料可予以参考、借鉴,但最终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章程的设置,不能一概照搬。
《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第12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8条第1款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2.章程中同股不同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甲、乙、丙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公司股权结构为:甲出资10万元持股20% ,乙出资10万元持股30%,丙出资25万元持股50%。
请问:甲与乙出资相同,但所占股权不同,约定有效吗?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都可以进行自由约定加薪姐。《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额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相同出资不同股权比例并未进行强制性的要求,这是公司法尊重股东自治的体现,只要是股东个人真实意思表示,股东有权对自身财产权进行处分。
本案中,甲、乙、丙三股东在章程中同股不同价的约定,涉及的股权比例问题是有效的。
同股不同价是股东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自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建议如下:
(1)股权比例与出资额是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股权比例都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但并不禁止自行约定。
(2)股权比例影响其他权益。分红权、表决权等关系股东利益的权益,如无特别约定一般会按照股权比例确定,因此,涉及更为广泛的利益时微奢,需要特别注意。
(3)股权比例与责任承担。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列车小镇,也就是说,股东责任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不是以股权比例为限。因此,承担的责任是以出资额为标准的。
《公司法》第3条第2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的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出资150万元,占75%的股权;乙出资25万元,占12. 5%的股权,丙出资25万元谢馨仪,占12. 5%的股权。
三位股东签订的公司设立协议中明确约定:“股东按股权比例行使股东表决权。”但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按照一人一票行使股东表决权。”半年后,在对公司的一个重大投资进行表决时,乙、丙同意,甲感觉风险很大久保田玲奈,以大股东身份反对。
请问:甲的反对有效吗?
有限公司是“人合”和“资合”性质兼备的企业形式,在股东人数、査账权、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均体现了人合因素。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如涉及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等特殊情形时知秋相学,公司法强制规定以2/3以上表决权方式表决通过,其他的表决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进行。
当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的内容不一致时,从时间上来看,设立协议在前,公司章程在后,后制定的自然取代先签订的;公司设立协议通常是为了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公司一旦成立,公司协议即告终止。而公司章程是在吸收设立协议内容后,针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的特别约定,又被称为“公司的宪法”。当二者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以章程为准。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章程中关于“一人一票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条款富贵军团,充分体现了股东权利自治原则,是合法有效的。甲即使反对投资决策,仍应予执行。
很多企业在设立时,经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章程版本,但正如“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企业应根据有自身的独特性起草章程,并注意以下事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可能量身定做企业章程,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这样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章程中能否限制股权转让?
2011年8月,孙某、张某、吴某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正常经营期间,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2015年3月,吴某由于即将移民美国,于是向孙某、张某提出退股或转让股权的要求,但遭到二人拒绝。因为吴某负责销售,有很多的客户资源,如果退出公司,业务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请问: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有效吗?
《公司法》第71条对于股权转让问题提出了非常科学的解决方案,但又在第4款中有“章程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这就造成了本案例中出现的困惑。
章程中对于禁止股权转让或者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同生共死条款傅家缘,如果单纯地从法条字面上理解似乎是符合规定的。但第71条第4款立法原意实际是指股权转让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适用章程另有规定的前提是存在股权转让的情况,而禁止转让或变相禁止转让的实质是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情况的可能,假如是这样就无须专门立法规定。
本案中,吴某向孙某、张某提出退股或转股的要求,如果执行章程中禁止转让股权的条款,使公司可以无须任何原因与理由均可拒绝股权转让事宜,无疑使吴某丧失了所有的救济渠道,与公司法规定的资合原则相背离。因此,该公司章程中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是无效的。
有限公司虽然强调人合属性,但更多还是倾向于资合性,在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允许股权转让,方符合现代公司经营理念江山美人情。建议股东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妥善解决。
股东转让股权既可对内(现有股东)也可对外(非公司内部股东)转让,对外转让需要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并书面征求意见,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如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也视为可以转让。
股东也可在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下,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从而退出,但在资本恒定原则下,实践操作中难度相对较大。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曰起满三十曰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夜上受降城闻笛,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车远达。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曰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杈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章程中约定对股东处以罚款,有效吗?
2010年8月,雷某入职A公司,任工程部技术总监。2011年3月,公司增资时,雷某投资10万元,持有公司2%的股权。
2012年3月,A公司修订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故意侵占财产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回购其全部股份,强制取消其股东身份,并处以罚款抵偿公司的损失。
2013年9月,雷某将A公司的技术资料泄露,导致公司的新产品研发失败,于是A公司作出股东决议:强行回购雷某的全部股份,并处以6万元的罚款。
请问:A公司对雷某处以罚款,有效吗?
公司章程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均是合法有效的,应被优先适用。
本案中,A公司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了“罚款”条款,对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股东应予遵守执行,视为因个人过错行为引起的对自身财产权的自由处分。A公司须提供证据证明雷某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还要证明因其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数额,如既未约定,又无法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损害金额的,有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
建议企业在章程中约定对股东处以罚款时,要明确约定损害赔偿金额。因为法院审理案件的标准就是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公司未明确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害行为和损失事实的话,法院是无法支持诉讼请求的。
《公司法》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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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 分类:全部文章 | 浏览:59 2018 06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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